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鉴定组织单位应及时处理。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33 条规定,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15 日内提出。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匿名回答于2019-08-10 13: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