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原则,它是指当公司在国外行为对国内产生“效果”时,就对其行使管辖权。
匿名回答于2021-03-19 03:24:03
法院在确定是否应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时 ,有偏离滑动标准而采用更为宽泛的以行为后果为基础的效果标准的可能。
依此标准 ,法院在确定应否行使管辖权时 ,不再将其注意力集中在对行为人自身的特性及其潜在影响的考察上 ,而是集中在行为人在管辖区内所产生实际后果的分析上。
匿名回答于2021-10-03 00:04:11
效果管辖:不论当事人是哪国国籍,只要具有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精神相抵触的行为,并在美国境内的竞争行为产生了影响后果,美国法院都有权进行管辖。
这项管辖权始于1945年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又称之为“阿尔科案”。它彻底背离了美法院长期以来所遵循的法院管辖的属地管辖原则。同时将反托拉斯法推广到域外,追究外国公司的法律责任,甚至到国外去进行调查取证等司法活动,严重地侵犯了他国的司法主权,所以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强烈抵制。但是,欧洲经济共同体、联邦德国、日本等国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也采纳了效果管辖来处理涉外反托拉斯案件。
匿名回答于2021-10-03 06: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