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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管辖权中的对事管辖权建立的三种方式中的"自愿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有何实质性的区别啊?我怎么觉得都差不多呢?

自愿管辖是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任择强制管辖是说,《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

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

这样来说吧,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而任择强制管辖是具体细化的方式,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

匿名回答于2020-08-14 06: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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