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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6条?

物权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匿名回答于2021-09-26 20:53:30


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效力以及管理机构的规定。

在本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之后,不动产登记簿就自然应当成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依据,这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当然体现,也是保障物权变动安全的必要手段。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民法学上一般称为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状况下,不动产登一记成为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础。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对客观、公正的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建立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应当是全都的,法律也要求登记机构正确履行职责,照实记载登记事项,但是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也会产生两者不相符合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或者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可能会出现登记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不全都的状况。因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正确效力,对实现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客观公正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因为登记簿有此动十第三人依墀登记簿的取得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交易的安全才有了保障。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依据,目的就是从国家公信力的角度对物权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建立一个能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公正的经济秩序,这也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价值和要求。法律在为建立公正安全的交易秩序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同时,也为可能的事实权利人供应了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等救济手段。

本条的这一规定,是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土地登记簿中为了某人登记一项权利的,应推定此人享有该项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中注销一项权利的,应推定该项权利不复存在。为有利于依据法律行为取得一项权利或者取得该项权利上的权利的人,土地登记簿中所记载的内容应视为是正确的,对其正确性提出的异议已进行登记的或者取得人明知其为不正确的除外。

匿名回答于2021-09-26 20:59:32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的延伸阅读:房屋共有人是什么?   

房屋共有人的含义: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房屋共有人的权利:(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2)处分自己份额权。(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的义务: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房屋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按其份额承担相应的义务。

《房屋共有权证》的颁发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匿名回答于2021-09-26 22: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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