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业回答:按你的说明,有两种情况分析:1.现在房产的房产证还是你爷爷的名字吗?如果是,那这个房产就还属于你爷爷的名下,虽然你们家庭内部有分家合同,但遗产的分配一定要在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后才能进行分配。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查封或拍卖房产以偿还债务。
2.如果房产在当初签订分家合同时就进行了产权分割,并到房管局分别办理了小产权证件。那房产就已经属于四个儿子的个人财产了。与你爷爷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债权人无法要求法院查封,法院也不会受理的。
所以,这是个经验,碰到分家的情况(无论是离婚和遗产继承等)就要尽快分别办理产权证,以免将来受到外部债权债务的影响。
匿名回答于2019-02-04 19: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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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但应当指定财产的保管人并进行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匿名回答于2019-02-04 19: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