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匿名回答于2021-06-30 07: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