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共6章,40条,总政策为,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其主要内容有:
(一)总则。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二)土地的没收和征收。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和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工商业家在农村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革命烈士、军人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人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200%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的,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者,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的,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富农所有出租的小量土地,予以保留不动。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三)土地的分配。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按照土地改革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一律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他们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得到改造。
(四)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山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没收和征收的堰、塘等水利,可分配的应随田分配。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果园、茶山、桐山、桑田、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的,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归国有。
(五)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指导、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构。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
(六)附则。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
匿名回答于2020-12-23 0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