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限男女之年定婚姻、执六礼,始于周代。《礼记》、《唐律》、《明律》规定,六礼屡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亲迎。即使是皇帝,也不免“买卖婚姻”之俗。明神宗朱翊钧大婚,仅织造费就用了九万多两白银;清同治皇帝载淳大婚,共花了两千多万两白银。
匿名回答于2021-11-05 09: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