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任何关联。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争讼,也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
法官双重角色难以保证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法官在审判中可能因种种原因(如当事人语言莽撞、行为粗鲁、不通情达理等)而对其产生偏见,这种偏见虽是主观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碍法官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和处理纠纷。
3、法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包括尊重当事人、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等。 中立原则并不等同于消极原则。
匿名回答于2020-09-16 20: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