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除中国外缔约各国协定:1、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2、给予中国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巩固之政府。3、施用各国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4、不得因中国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并不得奖许有害友邦安全之举动。
二、缔约各国协定不得彼此间及单独或联合与任何一国或多国订立条约或协定或协议或谅解,足以侵犯或妨害第一条所称之各项原则者。
三、为适用在中国之门户开放,或各国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更为有效起见,缔约各国除中国外,协定不得谋取或赞助其本国人民谋取。
四、缔约各国协定对于各该国彼此人民间之任何协定,意在中国指定区域内设立势力范围,或设有互相独享之机会者均不予以赞助。
五、缔约各国除中国外,对于上称之中国铁路基于任何让与、或特别协约、或他项手续,各该国或各该国人民得行其任何管理权者,负有同样之义务。
六、缔约各国除中国外,协定于发生战事时,中国如不加入战团,应完全尊重中国中立之权利。中国声明,中国于中立时愿遵守各项中立之义务。
匿名回答于2021-09-15 17: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