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4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暂收、代收等经济活动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匿名回答于2019-06-06 12: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