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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印什么时候发明的?

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末年以至秦始皇时代,就已经开始在侦破案件时运用指(手)纹了。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其著作年代约在公元前251—221年之间,即在秦统一六国之前的战国末年。其中《封诊式·穴盗》简,细致而生动地记录了一个挖洞进入人家的盗窃案件的现场。它不仅指出了洞的位置、形状、大小以及挖洞工具的宽度,而且还记录了“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处。”这一记载表明至少在秦代司法人员已将“手迹”作为作案现场堪查的重要证据之一,并且作为侦破案件的方法之一。

在唐代广泛把指纹应用于文书契约的基础上,到了宋代,手印已正式成为刑事诉讼的物证。

《宋史·元绛传》有这样一段记载:“按抚使范仲淹表其材,知永新县。豪子龙聿诱少年周整饮博,以技胜之,计此赀折取上腴田,立卷。久而整母始知之,讼于县。县索券为证,则母手印存,弗受。又讼于州,于使者击登闻鼓,皆不得直。绛至,母又来诉。绛视券,呼谓聿日:‘券年月居印上,是必得周母他牍尾印,而撰伪券续之耳。’聿骇谢,即日归整母。”

这段记载表明豪强子弟龙聿利用带有周整母亲的手印的牌尾,伪造了田契,霸占了周家的良田。州县官吏未加细察,皆未发现龙聿作伪;但是经验丰富的元绛因见年月居手印之上,终于识破龙聿利用周母按有指印的旧牍伪造田契,妄图霸占民田的伎俩,从而使田产归还原主。由此可见,当时已常用手印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证据,而且能准确地鉴别出指印是谁按的,是当时按的,还是以后续按伪造的。

匿名回答于2021-01-26 07: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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