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法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六个月以后就不存在继续处罚的问题了。
2、六个月之前已经发现问题,但没有查明行为人的,不影响六个月以后查明和处罚,但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3、“被发现”指的是事情被发现,或者行为人被发现,不是“开始受理案件”的起算时间。这两个可以是不同的时间。
4、如果没有受理案件,六个月以后就是一事二理的问题了,这个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如果是没有受理案件,六个月以后也不会再处理的。但不处罚不影响民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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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回答于2020-02-26 20: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