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心思齐网

撬锁入户盗窃,但未盗窃到任何财物,此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不构成盗窃。教科书中告诉我们,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单纯从这个行为构成来看,然并卵!刑法之所以规定盗窃罪,是为了保护物的归属秩序。其实这个概念挺吓人的,真正的理解这个归属秩序得要明白"所有权"和"占有"这两个概念。而"占有"这个民法第一难的问题,大陆教科书上一共就那几页,根本说明不了问题,所以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对最熟悉的盗窃行为的无知。所有权,直白点就是说这个东西是归你所有的,你这这个东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有一个包,乙从甲处偷来,80岁大妈也知道乙这是盗窃。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直白点就是说你把一个东西捧在手心,这就意味着,甲占有一个包包,他可能是所有权人,也可能不是所有权人,这个包可能是甲捡的,偷的,抢的,借的等等。占有,也是需要一定程度保护(注意修饰词语)的,那可能有人会问了,既然甲是偷的这个包,那还保护他搞个毛?而答案是恰恰要给与一定程度保护的,假如不保护占有,那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甲偷了小民的包,乙觉得甲太不守规矩了,要偷就得偷贪官的,于是乙又从甲处把包偷走,丙不服气了,大骂道"这地儿是老子的,容得你乙撒野"于是乎从乙处把包偷走,反反复复无穷尽以,如果不对占有加以保护,照这样发展下去世界大战就不远了。所以,物的归属秩序的归属就在于此,一切都是为了世界的和平嘛。那问题来了,这个对占有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这个一定程度怎么评判呢,这就涉及到占有的一个分类,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这个"权"指的是所有权、基于债的关系(借用,租赁)等的占有,而无权占有就是没有上述权利作为基础的占有,如偷的,抢的等。刑法所保护的是主要是有权占有(还包括对于违禁品的占有,违禁品没有所有权,谈不上本权),还有一定程度的无权占有。在所有权和相对于所有权人存在的其他本权对抗下,保护其他本权。举例子吧:

1.甲把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乙偷过来。乙的占有是基于借用合同的,所以乙是有权占有,受刑法保护,乙是盗窃。

2.甲把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丙偷走,乙是有权占有,值得保护,丙是盗窃。

3.甲的电脑被乙偷走,丙再把电脑从乙处偷走。乙对电脑的占有是无权占有,但此占有也受保护,从民法角度看,丙侵夺了乙的占有,乙享有物权法245条之占有回复请求权,乙是值得保护的,而刑法正是对这个物的稳定状态的加深加强。

4.甲的电脑被乙偷走,甲又从乙处偷回来。甲够不构成盗窃要从甲这个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去理解。我们先从民法上分析这个行为,乙偷走电脑是无权占有,甲偷走电脑侵夺了乙的占有,乙理应享有245条之占有回复请求权,但甲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是物的真正归属者,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虽受一定的保护,但面对真正物权人来说是无助的,比如占有,法律要更强的保护物权,保护物权是最终目的。所以甲这个行为没有侵害法益,不构成盗窃。

5.甲的电脑借给乙,但借用期已经到了乙没有还,甲从乙处偷走。这个行为乙也不构成盗窃。借用合同期限内乙是有权占有,有权占有受绝对保护,但借用期限到了之后乙就变成了无权占有,理由如4。-------------------------------------------------------水平有限,欢迎大家指正。

匿名回答于2019-06-08 21:26:48


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的,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主要理由是:

1.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犯罪既遂、未遂是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讨论犯罪是否得逞、客观危害结果是否出现的问题。张某的入户盗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前不以盗窃罪论处,按照修正案(八)后的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而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构成犯罪和犯罪未遂之间并不冲突。

2.不能基于入户盗窃的罪状是对行为情节的描述就得出入户盗窃属于行为犯的结论。盗窃罪是侵财犯罪,无论是要求数额的普通盗窃还是入户盗窃,既遂、未遂的区分还是应当坚持以侵财结果为标准。

3.从罪刑结构上分析,将达不到数额较大但有入户盗窃等情节的行为人罪,使刑事法网更加严密,立法的意图重在于“密”而不在“严”,将其入罪本身已经足以体现对入户盗窃等行为的严厉打击,在定罪基础上坚持区别既遂、未遂,对入户盗窃没有窃取任何财物的认定为未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可以实现罪刑结构的均衡。

匿名回答于2019-09-19 03:34:08


相关知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