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路政巡查工作,依法行使路政巡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公发〔2012〕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路政巡查工作应按照本规定实施。
本规定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巡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与养护巡查的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的模式。
第四条 路政巡查车辆应符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综合执法车辆和公路路政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路政巡查车辆应配备车载移动监控视频。
第五条 路政巡查装备应当包括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
取证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单反照相机、探照灯、执法记录仪,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反光锥筒、发光指挥棒、指挥旗、临时标志、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防毒面具,勘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测距仪、望远镜。
匿名回答于2021-08-23 05: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