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没有类似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匿名回答于2019-09-09 11: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