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性与直接性。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对于自己是否犯有罪行以及犯了何种罪行是最为清楚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相关陈述能够全面地展现案件事实从发生、发展到最后结束的全过程,即使是犯罪动机、目的等方面的内容也能够准确地表述出来。
2.口供的反复性与复杂性。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至为直接、密切的利害关系,其生命、自由、财产将成为诉讼结果的处分内容之一。
因此,对于的确犯有相关罪行的被告人而言,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会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通常的选择总是抵赖撒谎,拒不承认犯罪 事实
刑事侦查询问是一种侦查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或工作证件。刑事侦查中调查询问的方法,在实践中又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走访式。侦查员在刑事案件发生或案情所涉及的范围里,对应调查询问的人员,要深入到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场所进行个别的走访,这种就是走访式的公开调查询问形式。“走访式”调查询问的优点,是方便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向侦查机关陈述或提供证言,也能消除或减轻询问对象不必要的紧张情绪,以利于询问工作顺利进行。
2.开座谈会式。这种公开调查询问的形式不是对已经确定的证人、知情人所采取的公开调查询问形式,它恰恰是为了发现被害人、证人、知情人或为开辟刑事事件侦查的线索来源或为证实、解决侦查中遇到的某些专业性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公开调查询问的形式,多是在侦查机关采取摸底排队的侦查措施时同步采用。但应十分注意,开座谈会式的调查询问方式,只是对基本情况的一种调查了解方式,以达到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发现案件知
匿名回答于2021-04-06 04: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