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化石。 化石是特殊商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经辽宁省古生物化石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3级化石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市场,一般化石可进入指定的市场销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和销售古生物化石,经营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古生物化石经营审批手续,确定等级,并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古生物化石市场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市场登记证》后,方可开业。经批准经营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批准的化石交易市场进行销售。 化石经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越经营项目; 2.接受化石经营情况检查; 3.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变更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对化石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经批准有收购化石资格的化石经营单位,有义务在商业活动中收集流散在社会的化石。并按规定对收购的化石登记备案,交省化石鉴定委员会鉴定。 化石收购中经鉴定为1-3级的化石,应有偿交化石博物馆、化石科研机构、化石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收藏,经批准的甲级经销单位有权收购1—3级化石,乙级化石经销单位只能收购一般化石。 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甲级经销单位可对2—3级化石进行销售,经公证可对一级化石进行拍卖。1—3级化石商品应加盖鉴定防伪标识。乙级化石经营单位只能销售一般化石。 化石销售价格应接受化石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严禁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 私人收藏1-3级化石应到化石管理部门登记,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发放收藏证书。 公安、工商、海关依法没收追缴的化石,在结案后按规定移交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化石出境,由省化石资源保护管理部门查验化石种类、化石来源,经省化石鉴定委员会鉴定,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化石出境许可证,海关根据化石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海关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保护化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取缔非法经营化石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收购、贩运、走私化石。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经营化石,超越批准范围经营1—3级化石,未经批准收购化石,进行化石黑市交易走私的,按《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匿名回答于2019-09-21 16: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