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个月。根据《刑诉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匿名回答于2020-08-23 0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