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六种失职失责情形实行终身问责,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是指在前五项规定之外的应当问责的情形,比如:党的政策或行政规定应问责情形、法律法规定规定的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形、具有问责权的机关认为有必要问责的情形等。
匿名回答于2019-11-03 06: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