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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里“商议未果,可向甲乙任意一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

  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商议未果,可向甲乙任意一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约定不明,由于约定不明,同时施工合同属于交付不动产的合同,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匿名回答于2019-11-04 19: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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