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4、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1点第3项、第2点第3项、第6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6、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匿名回答于2021-09-10 03:10:11
2、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
匿名回答于2022-02-13 02: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