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心思齐网

为什么要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是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应予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是对教师应以怎样的思想、感情、态度和操守去做好本职工作所做出的道义性规定。


  一般而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规范之处在于它的专业性和公务性。


  在我国,教师职业的专业性由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而被人们所关注,《教师法》第三条规定了教师职业的性质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而改变了教师这一群体长期以来所具有的国家干部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使教师群体的职业行为发生了变化。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是由教师职业的基本职能决定的一种职业性质,表明教师职业是一种必须经过专门培养和培训才能胜任的专门性职业。由此可见,专业性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特征,具有特定的、不可替代的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通过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才得以实现,因此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征具有公务性质。《教师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其相当一部分内容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政策予以规定,而不是在学校和教师的合意性基础上协议产生的。因此,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具有公务性质的活动,具有典型的国家性(强制性和公益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当然,教师活动的这种公务性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相比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由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精神领域中具有高度创造性和个体性的活动,在许多情况下要由教师个人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行动,因此公务性质和专业性质并存是教师职业的重要特征。基于这种理解,必须对教师的职业行为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依据其专业性、公务性特征,具体规定教师职业不同性质的道德行为要求。

匿名回答于2021-05-22 03:20:25


相关知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