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输送”是Johnson, La Aorta,Lopde Shames 和Shleifer (JLLS)在2000年提出的一个概念,原意是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行为,企业控制者从企业转移资产和利润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和非法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
目前,我国法律对“利益输送”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利益输送”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而且大多是从经济、金融领域对其进行研究的。有的学者认为,“利益输送”通常指上市公司与公司股票的庄家配合或与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或经营手段达到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或经营业绩变化,从而使得庄家或其他公司盈利;有的学者认为,“利益输送”(Tunneling)又称隧道挖掘,是指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拥有的绝对股权或控股地位,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或利润,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匿名回答于2021-02-23 09: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