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回答于2021-08-12 10:58:35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匿名回答于2022-04-13 06: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