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立嗣制度和近现代的收养制度有着严格的区别。
其特征是:(1)宗祧继承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女子无后不能立嗣。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女子是不能充当嗣子的。(2)立嗣对象为同宗近支卑亲属,由近而远,辈份相当,异姓不得立嗣。(3)按照礼、法的规定,嗣子既为嗣父之继体,即可取得其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即使在立嗣后又生子,嗣子也有权与其共分家产。(4)立嗣行为可由需要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也可在其死后由配偶或尊长代为立嗣。国民党政府民法曾规定:“无直系血亲卑亲属者,得以遗嘱就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继承人”;这种指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这就为当时仍然相当流行的立嗣习俗,提供了法律依据。当时就有一些法学家指出:“此种制度,足以救嗣子之穷”,“为过去立嗣之变相”。另外,长子过继一般不符合古理。匿名回答于2020-01-04 1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