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由过去的不满14周岁扩大至不满18周岁;还将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使更多的未成年人符合被收养的条件,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是适当放宽了收养人条件及收养人数,将过去对收养人无子女的要求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同时对收养人增加了“保护”被收养人能力和“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严格了对收养人的条件。
三是完善了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限制,将原只要求无配偶的男性单方收养女性应具有40周岁的年龄差距的规定,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匿名回答于2021-09-29 06: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