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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

为便于了解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依法、理性提出救助申请,有效准备证明材料,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特制定本申请须知。

一、基本条件与受案法院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符合前述《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

(二)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二、是否救助的若干情形

(一)原案件相关人员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二)原案件相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8.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匿名回答于2021-09-14 10:20:51


司法救助条件如下。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匿名回答于2021-09-14 17: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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