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增值税发票作废的情形有:
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图发票作废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匿名回答于2019-03-29 23: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