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税总公告2017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以如果购方是企业,必须提供对方提供公司名、税号,地址与电话、开户行、开户行帐号等项目没有强制要求,可写也可以不写。购方是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的只需要提供购方名称即可。
匿名回答于2021-03-27 0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