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
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
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
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匿名回答于2019-09-16 19: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