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最高长官有两人,一人为满洲人,称“刑部满尚书”,另一人是汉人,称“刑部汉尚书”。 清朝中央司法机关另外两个部门是大理寺和都察院,它们与刑部又称为“三法司”。 都察院是清朝的中央监察机关,主管官员为左都御史。都察院有权监督刑部裁决的案件。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准备判处死刑的案件。其长官称为大理寺卿。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清律规定要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共同审理,这样的制度称为三司会审,也叫三司推事。
匿名回答于2021-03-18 04: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