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审核、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3.村(社区)委员会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宅基地办理窗口。
4.乡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明确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对村级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
5.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对村级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进行现场勘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乡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6.乡人民政府在收到农业服务中心和国土资源所签署意见的资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审批后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挂牌挂图建房。
8.农户建房完工后,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匿名回答于2022-06-14 06: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