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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职权?

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是在突发事件时期,还是在正常时期,政府都要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实现其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与传统的行政理念相比,更加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责任心。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既考验着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也凸显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性。


我国一直重视法治政府建设,但是聚焦于对行政权的制约,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高权活动,对公共服务关注不足,相关立法也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确立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对规范公共服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严格遵守有关原则,能够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的受益权。具体而言,首先,确立公共服务基本原则有助于精准落实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其次,能够引领和指导公共服务实践,再次,可以弥补公共服务制度的不足,最后,为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指南。


确定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除应明晰公共服务本身的内涵和外延,还应结合公共服务的核心理念和价值目标,结合此次抗击疫情的实践经验,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几项:


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原则。公共服务属于政府履行职责的方式,实质上仍是行政权的范畴,必然要依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应当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如社会保障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另一方面,公共服务的提供又需要保持一定的合理性张力,对于法律空缺或滞后但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或者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对法律进行变通且符合合理性的公共服务,也应予以支持。

没有法律依据不等于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帮助和服务,更不能说,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就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从理论上讲,法律对于授益性行政行为的约束要弱于侵益性行为,授益性行为只要符合法律的目的与精神即可,不需要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支撑。

匿名回答于2021-07-14 16: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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