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前:本人林大福,将大树街石屋租于恩人黄老十一家,未能报恩,万一不交租亦可,收回黄公年租银两三十,万不能转租别人,立此为据,本人儿孙不得有违。
改后:本人林大福,将大树街石屋租于恩人黄老十一家,未能报恩,万一不交租,亦可收回,黄公年租银两三十万,不能转租别人,立此为据,本人儿孙不得有违。
匿名回答于2021-07-09 05: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