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职务: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具体职务:企业法人代表1人、财务管理1人、产品管理1人,三人对企业事务均有监督的权利。
匿名回答于2019-06-06 07:00:56
不是职务,是有合作关系的人,也未必是股东。
一般公司员工都是劳务合同关系,如果你业绩够好,可能就会让你自己去发展业务,这时可能让你新注册一个公司,这是是公司间的雇佣关系,就可以称之为合伙人,如果领有公司股份,就差不多算资深了吧。这个保险业比较常见,其他行业比较少。
匿名回答于2022-05-23 02: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