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体现在:
其一,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如果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诉讼证据证明案情。
其二,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匿名回答于2022-06-20 19: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