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图书出版管理,促进我国图书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实行书号实名申领办法。
第二条 书号管理办法的改革和书号实名申领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要有利于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有利于多出好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版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宏观调控,资源整合,逐步实现书号、条码、CIP等出版基本信息的统一,为行业发展服务;要有利于切实规范出版行为,有效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坚决禁止买卖书号、“一号多用”行为。
第三条 书号实名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出版单位主管和主办单位的管理责任,完善新闻出版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办法,形成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书号管理体系。
第四条 书号实名申领是指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活动中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有关部门见稿给号,一书一号。
匿名回答于2020-12-18 07:4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