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占用、挖掘、维护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道路、桥梁包括: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堤、边沟、公共广场;
(二)桥涵、立体交叉桥、过街天桥、地下交通通道;
(三)路标、路牌及道路、桥梁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主管部门是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和街巷道路。
匿名回答于2021-03-13 01: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