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拆等措施。
匿名回答于2021-09-20 08: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