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单位,是指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包括配套有餐饮的服务业、农家乐、企事业单位;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下列区域内餐饮业单位的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新都区主城区;
(二)镇(街道)建成区;
(三)各产业园区规划区。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饮油烟污染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第五条(法定义务)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主动配合油烟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油烟污染防治基础知识,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规划管理)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合理布局餐饮服务区域。
第八条(选址管理)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任何餐饮单位以及产生油烟污染的食品加工点(作坊)。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露天烧烤或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
第三章 油烟污染防治管理
第九条(项目审批)
新建餐饮业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匿名回答于2021-05-10 06: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