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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27条第一款第一项如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匿名回答于2022-08-17 09:43:19


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㈠ 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匿名回答于2022-08-17 20:49:5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没有第一款第一项。

     内容是: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匿名回答于2022-08-18 01: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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