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公文中“等”作为助词,表示列举,有两种用法。表示列举未尽,或者是列举后煞尾。
“等等”与“等”的使用差别。在表示列举未尽,且后面再无其他的词语时,既可用“等”,也可用“等等”;而当后面有其他词语时,只能用“等”。
“等”与其前面所列举的名词或词组之间不能出现停顿,而“等等”与前面的词语之间可以用逗号隔开。
在表示列举未尽,且系指人的名词和专有名词时,一般只能使用“等”而不能用“等等”。
匿名回答于2022-01-04 09: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