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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该法及实施条例,在不存在特别法的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仍然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三条又进一步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里对外商投资的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上明确作出了区分,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上仍然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理解在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并将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原因在于《实施条例》的第三十条在此种情形下不应该得到适用。 然而我比较困惑的一点是,在合营企业仍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是否仍然有设立股东会的空间,哪些职权可以放在股东会。 我的一点理解,仅供参考。

匿名回答于2019-06-21 00:16:31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匿名回答于2022-03-22 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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