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里对外商投资的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上明确作出了区分,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上仍然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理解在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并将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原因在于《实施条例》的第三十条在此种情形下不应该得到适用。 然而我比较困惑的一点是,在合营企业仍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是否仍然有设立股东会的空间,哪些职权可以放在股东会。 我的一点理解,仅供参考。
匿名回答于2019-06-21 00:16:31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匿名回答于2022-03-22 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