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管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承担地方金融监管有关考核评估、监督问责等具体工作。
3.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等工作,配合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4.推进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重组、兼并、再融资工作。
5.联系驻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建立中央驻蚌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
6.承担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行业的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业绩评价等有关管理工作。
匿名回答于2022-10-09 00:22:02
匿名回答于2022-10-09 00: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