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政府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经营的商事主体。
匿名回答于2022-10-10 10:5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