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带
作用,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员工群众民主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集团工会审核,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员工。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员工学习的榜样,同时也是公司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三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1、全国劳动模范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军队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称号
4、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5、嘉陵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第三章
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匿名回答于2021-08-22 00: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