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栏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沙、取土、淘金、弃置沙石或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匿名回答于2021-08-26 00: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