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如果未成年学生的受伤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
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该案,实验小学提供每周教育、安全事故查报表以及安全工作考核统计汇总表,并有完善的记录,证明其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学校对自己的责任范围已明确,并加强了对相关情形的防范,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匿名回答于2021-09-22 13:53:57
匿名回答于2021-09-22 14: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