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第十二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
发放备案证时,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发放备案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匿名回答于2021-04-17 08:16:56